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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結合已制定的各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對現有的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完善、補充,并在日常工作中嚴格實施各項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內容。本項目工作場所未懸掛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未在廠區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建議建設單位在廠區內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并在工作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操作規程,提醒勞動者按照操作規程正確使用。
(2)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健委令[2021]第 5 號)中規定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3)建設單位應繼續加強對在冊員工的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并做好有培訓計劃、簽到表、培訓教案、考試卷紙及考分花名表等相關記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4)指導監督崗位勞動者正確佩個人防護用品,及時更換使用到期的防護用品,并保證防護用品的質量和防護性能。
(5)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2021]第5號)的要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在日常檢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6)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標示應設置全面。建議用人單位對警示標識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7)應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要求的檢查周期與項目,委托具有職業健康體檢資質的檢查機構對全部接害崗位勞動者進行崗前、崗中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發現職業性異常人員應及時組織進行復查,并明確復查結果,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相關崗位。
(8)根據《職業病危害申報辦法》相關規定,本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
(9)建設單位依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3級衛生特征車間輔助用室設置要求設置浴室及更衣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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